食品常温保存≠室温保存

2009年11月18日 9:00:35    来源:本站原创    【

核心提示:“常温保存”的食品,到底应当在多少度保存才不会变质呢?
 
部分食品包装上只标示“常温保存”,却不标明具体温度,导致消费者错误操作。

  北京市消费者郝女士日前向记者反映,自己“双节”前夕收到朋友送来的一箱200ml/袋的杏仁奶。她按照外包装上“常温保存30天”的提示,放在厨房阳台上保存。但喝到最后几袋时,她发现味道发生变化,剪开包装袋,杏仁奶表面漂浮着黑色杂质,闻了闻还有点臭味。郝女士说,从生产日期看,这些杏仁奶并没有过期。她怀疑是杏仁奶质量出现了问题,并把情况反映到北京市消协。

  随后,杏仁奶的生产厂家与工商人员来到了郝女士家,经测量她家的厨房阳台温度为28℃,而且阳光直晒。生产厂家负责人表示,“常温保存”一般为25℃左右,室内温度较高,特别是阳光直晒,奶制品肯定会变质,并不是质量问题。

  郝女士的遭遇并非个案。记者近日从工商部门了解到,今年“双节”期间,北京工商局12315受理的食品类投诉,主要集中于食品保质期内变质等问题。

  那么,“常温保存”的食品,到底应当在多少度保存才不会变质呢?随后,记者在北京市宣武区的多家大型超市进行了随机采访,多数消费者表示“并不清楚”。不但绝大多数消费者说不清楚,一些食品销售员也是含糊其辞地说,常温就是室温,并没有具体的温度限制。“常温保存”很普遍,15日,记者走访了北京市宣武门地区的多家超市,发现包括乳制品、饮料、糕点、蛋制品、干货、调味品、罐头等在内的多种食品外包装上,都写有“常温保存”、“常温保存下××天”的字样,但普遍没有标注具体保存温度。

  在乳制品专区,记者看到大多数产品的保质期比较短。其中保质期为7天、14天左右的牛奶、酸奶产品,都在包装上标明:2℃—6℃冷藏保存。而一些保质期较长,比如45天或6个月的奶产品,则都标明“常温保存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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