河南省鼓励外商投资措施摘要

2009年11月12日 11:37:29    来源:本站原创    【

核心提示:
 
扩大对外开放领域,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领域外,其他生产经营、服务等领域一律向境内外客商开放。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引进外资,开展国际经济技术合作。
   鼓励和支持外国客商采取收购、兼并、联合、重组等形式,改组、改造国有企业,鼓励资产质量好、效益好、潜力大的国有企业向国外客商出让。
  下放审批权限,简化审批手续。凡属河南省审批权限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,一律取消项目建议书审批;非限制类项目取消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,限制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备案制。合同、章程实行备案制。工商登记时暂不要求提交其他前置性许可和审批,待完成工商登记后再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。总投资3000万美元(含3000万美元)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,由各省辖市、国家级开发区进行工商登记;总投资1000万美元(含1000万美元)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,委托省级开发区和各县(市、区)进行工商登记。对各省辖市、国家级开发区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,凡需在名称中冠“河南”的,由省工商管理部门核定名称,各省辖市、国家级开发区办理工商登记。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,按规定一时达不到设立登记条件又亟需开展筹建等相关工作的,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6个月筹建期的营业执照,待筹建完毕后,核发正式营业执照。
  外商投资企业年检免除一切费用。对连续三年以上无违法违规行为、经营情况良好的外商投资企业,免予年检。
  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3000万美元,或达到1500万美元且超过企业原注册资本50%的,其新增所得经河南省国税局批准可单独计算并享受所得税减免优惠。
  在河南兴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,除继续执行现有所得税“两年免征,三年减半征收”等优惠政策外,免征市政建设配套费、增容费、水资源费、绿化费、墙改费,免除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交易手续费。对属于国家鼓励类或经国家特批的投资项目,其进口的生产设备免征关税。对高技术项目给予特殊优惠。
  对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且年增长率15%以上、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增长15%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,由所在地政府对企业给予奖励。对外商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新办工业企业,从投产起三年内,视其对当地财政贡献的大小,由所在地政府对企业给予奖励。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(含增资扩股),或年纳税总额在500万元以上且当年增幅达到20%以上的,由所在地政府对其法定代表人给予奖励。
  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。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时,新增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,属省、市、县(市、区)有权减免的规费予以全免,新增投资在1亿元至2亿元的,减免70%。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,在贷款贴息等方面与国有企业享受同样政策。
  凡外商投资能源、交通、城市公用设施、教育、科技、医疗和其他社会公益性事业、高新技术产业以及外商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的用地,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,其土地出让金可以给予优惠。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自确认之日起,5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,第6年至第10年减半缴纳,10年后逐年全额缴纳。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租赁使用国有土地或集体建设用地。
  鼓励国内省外企业通过联合、兼并、租赁、参股、控投等形式参与我省企业改组改造,建立生产、加工基地。引进国内省外资金兴办的企业在土地使用、规费减免、奖励等方面享有与外商投资企业同样的待遇。
  商务成本较低。河南生产要素价格相对低廉,2002年,全省工业企业平均用电价格为0.0446美元/度,供水价格为0.24美元/立方米,天然气价格为0.217美元/立方米,供热价格为0.0156美元/平方米--日,商品房平均价格为241美元左右/平方米,平均职工工资为70美元左右/月,外商用地全部实行土地优惠,在全国具有很强的竞争优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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